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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
(三)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