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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乳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基本設施:
(一)乳品工廠貯乳、加工、分裝、或調配等過程必需在調理場內進行,所有之加工設備必須具備優良之衛生條件,乳液或乳粉流經之管道,及與乳液或乳粉接觸之設備,應為內壁光滑、無針孔、無直角、無狹縫之不銹鋼製品。
(二)乳品工廠應具備供應冷卻水(或其他冷卻液)之設備,此等設備並應與加工調理場隔離(乳粉調配除外)。
(三)收乳及貯乳設備(非使用生乳為原料之乳製品除外):秤量設備、儲乳槽、乳桶洗滌殺菌設備、牛乳幫浦、過濾器或雜質離心分離機、乳液冷卻設備、具冷卻設備之貯乳槽、生乳檢查設備(包括酒精試驗、沉澱物檢查器及取樣工具等)一套、冷藏運輸車。
二、檢驗設備:
(一)生乳取樣器(乳粉調配除外)。
(二)酸度滴定裝置或滴定管。
(三)生乳比重計(乳粉調配除外)。
(四)溫度計。
(五)水分測定用乾燥器(生產廠必備)。
(六)秤量器。
(七)餘氧測定器(乳粉調配或製造必備)。
(八)藥物殘留檢驗設備。
乳品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鮮乳及調味乳處理工廠:
1.牛乳幫浦。
2.均質機。
3.乳脂肪分離機。
4.洗瓶機(包括殺菌設備)及裝瓶機或自動紙器包裝機。
5.成品低溫(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貯存室(保久乳除外)。
(二)濃縮乳(奶水及煉乳)製造:
1.均質機。
2.預熱設備。
3.濃縮設備。
4.冷卻設備。
5.調合處理設備。
6.牛乳幫浦。
7.空罐清洗及殺菌設備。
8.奶水及煉乳自動裝罐封罐機。
(三)乳粉製造:
1.牛乳幫浦。
2.乳脂肪分離機。
3.均質機。
4.貯乳槽。
5.乳液預熱設備。
6.濃縮設備。
7.乾燥製粉設備。
8.集粉處理設備。
9.乳粉貯槽。
10. 添加物混合設備。
11. 空罐殺菌、清潔設備。
12. 乳粉自動充填、封蓋設備。
13. 即溶奶粉相關設備。
(四)醱酵乳製造:
1.牛乳幫浦。
2.乳脂肪分離機。
3.醱酵液調和槽。
4.醱酵槽。
5.均質機。
6.稀釋調合設備。
7.洗瓶機及裝瓶機、或紙器包裝機、或其他容器包裝設備。
8.菌種管制設備。
9.成品低溫(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貯存室。
(五)乳粉調配:
1.空調設備(調配及包裝場所必備)。
2.真空吸塵設備。
3.充氮設備或脫氧劑等同等設備替代之。
4.檢重機。
5.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6.空罐殺菌或清潔設備。
7.乳粉自動充填、封蓋設備。
8.秤量設備。
9.攪拌混合設備。
10. 篩粉機。
11. 儲粉設備或容器。
二、檢驗設備:
(一)微生物檢驗設備。
(二)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三)體細胞數測定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