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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