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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