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視察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其中秘書一人,視察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二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
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
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七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