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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行政院特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對省(巿)、縣(巿)政府執行本會主管
事務,有監督、輔導之責。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綜合計畫處。
二、全民運動處。
三、競技運動處。
四、國際體育處。
五、運動設施處。
六、秘書室。
綜合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擬、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召開全國體育會議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三、關於體育發展基金之籌措、運用事項與體育基金會之審核、登記及輔
導事項。
四、關於體育專業人才與運動教練之培養、進修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國民體育宣導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關於本會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體育事務之綜合計畫事項。
全民運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全民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與提昇國民體能計畫之規劃、推動及協
調事項。
二、關於休閒運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社區、職工、幼兒、青少年與中高齡國民體育之規劃、推動及協
調事項。
四、關於身心障礙國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體育之推動、輔導及獎助事項。
六、關於傳統及民俗體育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八、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以外各種全國性體育活動之監督、聯繫
、推動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競技運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競技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選手之選拔、訓練、參賽工作之監督、
聯繫、推動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學校、軍中及職業運動組織與選手培訓之協調、聯繫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運動選手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助事項。
五、關於績優運動選手、教練之獎勵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運動科學之研究、推動、獎勵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運動傷害之預防及宣導事項。
八、關於運動禁藥之管制、檢測及教育事項。
九、關於運動訓練機構之聯繫、管理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國際體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體育交流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國際體育運動與學術交流合作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學校體育國際交流合作之協調、聯繫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舉辦大型國際運動賽會與體育會議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旅外優秀體育運動人才之聯繫、輔導及外籍運動員、教練、裁判
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體育資訊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事項。
運動設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管理、獎勵及輔助事項。
三、關於充實學校與社區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關於興建運動公園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五、關於興建大型運動場館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六、關於興建休閒運動設施之規劃、協調及輔助事項。
七、關於運動場館、設備、器材之審定及輔導事項。
八、關於公民營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關於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特殊運動場館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處
、室之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或三人,襄助會務
,其中一人或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
體育界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連任二次。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動。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視察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其中秘書一人,視察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二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
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
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七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運動訓練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
及助理研究員十人至十五人。
本會設身心障礙國民運動委員會,由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召集人;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