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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應檢具左列文件,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
准辦理:
一、每期債券發行要點,應列明發行所得資金之用途、發行總額、面額、
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事項。
二、債券募得資金之運用計畫。
三、前期發行債券尚未償還之餘額。
四、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各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