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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如為分期興建、分期進口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進口關稅及各該期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期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