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承購解體船之收貨人,應於解體船隻進口後或已進口船隻奉准解體後,依
關稅法規定期限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進口報單:列明解體船名、沿革及排水噸數。
二、船舶之船圖及噸位證書。如須退回者,應隨繳影本一份,以便於核明
後將原件發還。
三、許可證件:國外進口者應繳輸入許可證。國輪奉准解體者應繳港務局
註銷船籍證明,報廢出售之船艦,應繳有關機關核准報廢出售文件。
四、買賣合約。
報關時,船體、船用品、存油及無線電器材應分別填具進口報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