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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雇用人應於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遺屬受領順位,結清其死亡補償及應領薪津,給付其遺屬,但因船員遺屬之事由,不能於三十日內給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