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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醬油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pH 測定器或試紙。
二、秤量器。
三、食鹽測定或分析設備或鹽度計。
四、酸度檢驗設備。
五、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醬油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原料選別設備(使用經選別之原料者得免設置)。
(二)蒸煮設備。
(三)炒麥設備(不加麥者免設)。
(四)混合設備。
(五)製麴設備。
(六)食鹽溶解設備。
(七)發酵設備。
(八)壓榨設備。
(九)過濾設備。
(十)澄清槽。
(十一)殺菌設備或加熱調煮設備。
(十二)噴洗瓶設備(重複性使用之玻璃瓶裝醬油工廠必備)。
(十三)充填設備(包括封瓶機)。
二、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無菌箱或微生物培養室。
(二)總氮測定裝置。
(三)氨基態氮測定設置。
(四)水份測定器。
(五)色度分析設備或比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