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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報核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生名冊,於畢業
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由各校派員
領回,於畢業典禮中由校長親自頒發。
二、各比敘班期,合於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一個月內,由各校造具畢業
學生成績名冊 (格式如附件九) ,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
局) 及所隸屬總部核備。
三、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各校應將因成績或其他特別事故未能畢業學生
之原填註畢業證書報繳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註銷作廢。
四、比敘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得向畢業學校申請補 (換) 發,由
學校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及畢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一
) ,送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交畢業生持用。
五、各類報核學生名冊,均應加裝封面、封底 (格式如附件一二~一三)
,裝訂成冊,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