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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申請人行之。
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之規定,於促轉救濟案件不適用之。
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就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抗告程序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