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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農藥毒性分類如附表一。農藥對蜜蜂急性毒性分類如附表二。
農藥原體或成品農藥之危害圖式如圖一。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一五○三○及附表二之規定。
農藥對水生物毒性屬CNS一五○三○之水環境危害物質慢毒性第一級、第二級或急性毒性第一級、第二級者,應標註對魚類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圖式,另加註「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警語。
農藥標示中有關農藥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文字敘述外,並應於標示上加註危害防範圖式,其形式如圖二。
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排列:
一、危害圖式、警示語、作用機制與農用藥劑字樣應置於整體標示上方三分之一處。危害防範圖式及背景帶應置於標示下方。農藥作用機制之形式如圖三。
二、調配或稀釋農藥之危害防範圖式置於左邊;施用農藥之危害防範圖式置於右邊。
三、對魚類、動物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圖式,視藥劑毒性需要加註於危害防範圖式最右邊。
四、不需調配稀釋可直接使用之農藥,其危害防範圖式至少應含穿戴手套、穿戴眼睛防護、穿著橡膠靴、加鎖存放,並遠離兒童接觸及使用後沖洗之圖式。
危害圖式以彩色印刷者,應為白底黑色圖樣紅色邊框,且邊框應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危害防範圖式之背景帶如圖四,得視藥劑使用安全性而減少圖式,應依其毒性區分如下:
一、極劇毒及劇毒農藥以紅色表示。
二、中等毒農藥以黃色表示。
三、輕毒農藥以藍色表示。
四、低毒農藥以綠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