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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出入臺
灣地區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中央銀行申
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臺灣地區。但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