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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三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
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至三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五十六
人,分析師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
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至十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視察一人,專員十人,科員四人,助理設計
師六人,書記二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原依雇員管
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
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