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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為辦理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政府出版
品管理及促進地方發展工作,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研究發展處。
二、綜合計畫處。
三、管制考核處。
四、資訊管理處。
五、政府出版品管理處。
六、地方發展處。
七、秘書室。
研究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治及社會發展相關問題之研究分析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施政有關問題及行政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七、其他有關施政規劃事項。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施政問題之專案調查、追蹤、協調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六、關於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七、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資訊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發展行政資訊計畫優先順序研訂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發展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政府出版品之推廣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
五、關於施政問題相關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六、關於本會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地方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方施政資料、發展政策、施政與計畫之蒐集研究、分析及評估事項

二、地方發展示範計畫之評析、建議、實驗、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地方重要施政及中、長程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四、地方發展情勢之調查研究、分析及建議事項。
五、地方發展規劃之輔導、訓練及協助事項。
六、地方公共服務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地方發展事項。
本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設檔案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新聞發布、會內重要案件管制、文書、印信
典守、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
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
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三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
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至三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五十六
人,分析師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
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至十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視察一人,專員十人,科員四人,助理設計
師六人,書記二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原依雇員管
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
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
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
究員。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及諮詢委員,研究專門問題。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