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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