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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