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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辦參展單位或駐外單位對參加國外商展之廠商,應加督導。
廠商如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其他損及我國商譽或信譽行為者,主辦
參展單位或駐外單位應報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議處。
廠商如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主辦參展單位或駐外單位應予糾
正,其情節重大者,準用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