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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閱覽:每次新台幣一百元;每次查詢、閱覽時間超過十分鐘者,超過部分每分鐘新台幣五元。
二、製給複製本: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每件張數超過二十張者,超過部分每張新台幣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