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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轉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呼圖克圖喇嘛等得有封號者,圓寂時,其印信交由該呼圖克圖喇嘛等之
商卓特巴,於本廟內敬謹尊藏,如未設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該呼圖克圖喇
嘛等徒眾中之達喇嘛,於本廟內敬謹尊藏,俟其轉世裁撤呼畢勒罕之日,
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咨報蒙藏委員呈明移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