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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指定銀行之分行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應由其總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敘明擬辦理業務範圍,並檢附該分行營業執照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商品,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商品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
四、風險預告書。
五、商品簡介。
六、作業準則。
七、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服務,應檢附下列書件,並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辦理: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提供本項服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依相關規定訂定之授權準則。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商品,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並應俟收到本行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該項商品。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提供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服務,應於開辦該項服務後一週內為之,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款項收付幣別及結匯流程說明。
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於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者,應於首次設置或募集發行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但設置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且限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應於申請函文敘明)或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者免附。
二、首次設置外幣計價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計畫或首檔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
三、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
指定銀行辦理前項業務經本行許可後,嗣後無須再逐案向本行申請許可。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前二條以外之外幣信託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作業說明(申請辦理各種類之外幣金錢信託及外幣有價證券信託者免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
(一)業務名稱(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標明業務項目及分類)。
(二)業務簡介。
(三)作業流程。
(四)款項收付說明。
三、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銀行及其分行應由總行、外國銀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並檢附營業執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函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二、信用合作社(總社或其分社)應由其總社備文,並檢附信用合作社營業執照影本、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與綜合損益表及最近一年內有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情形之相關文件。
三、農(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應由農(漁)會備文,並檢附許可證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核可後,函轉本行許可。
四、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應由總公司備文,檢附金管會核准函影本(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成立者)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前項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格,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之許可程序,準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格,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達下列金額時,應依第三十一條及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依下列規定將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一、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結購、結售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即期外匯交易,於訂約日立即傳送。
二、受理顧客結購、結售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
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經主管機關核准受理境內外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及本國指定銀行海外分行之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時,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