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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附表一 第一級營建工程施工規模.PDF
附表二 圍籬高度規定.PDF
附表三 自動洗車設備項目及規格.PDF
附表四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記錄項目、記錄頻率及其他規定.PDF
附表五 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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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覆蓋防塵布。
二、覆蓋防塵網。
三、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