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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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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
食品安全
、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不得參選。
第 11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選拔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或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有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
食品安全
、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經查證屬實,得撤銷或廢止獎項,已領獎者,追繳其獎項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