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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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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
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
二、指紋: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
三、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等特殊情形之記載。
第 4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
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
身心障礙
手冊(證明),並由受理人員核對其資料無誤後,協助建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
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移送刑事局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