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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六、年終考績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列為丁
等者。
七、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有第三十九條情事而移付懲戒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一、涉有內亂、外患、貪污、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決
有罪,情節重大者。
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懲辦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一次記二大
過。
一、圖謀不軌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遭受重
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六、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七、無故曠職繼續超過十日或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