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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