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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定優秀運動選手,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由本部、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選手。
二、第二級(國家儲備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或大專校院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儲備選手。
三、第三級(具潛力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從事運動專項訓練之具潛力選手。
四、第四級(基層運動選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選,從事運動基礎訓練之選手。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一級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款綜合運動賽會,由本部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本部補助各培訓單位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優秀運動選手培養體系,除由本部依前項規定補助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一定比率經費共同辦理。
前項一定比率,由本部定之。
本部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調訓,並實施專案培訓;其培訓方式,包括赴國內、外訓練或合併就學及訓練。
前項專案培訓選手,具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分者,各校就其培訓期間之課程修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專校院: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案培訓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