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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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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委員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熟諳兩岸情勢、國際動態,或富有兩岸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
二、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立法委員
選舉得票率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得推薦代表一名。
遴聘委員時應衡平政治、經濟、文教、法律等專業性,並考量性別與區域之代表性。
第一項委員不得遴聘現任中央民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