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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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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2 條
本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一項所定營運總部面積達一定規模得編定特定專用
區或擬定
特定區計畫
者,指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需辦理分
區變更規模者。
第 113-3 條
公司設置營運總部申請編定特定專用區或擬定
特定區計畫
,應繪具地籍圖
、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地形圖、土地清冊等各七份與可行性規劃報告及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之書件等各三十份,送經濟部受理後,轉請中央區
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核
定。
經濟部核定後,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公告,並轉知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屆期未公告者,
得由經濟部逕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