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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救生艇應具備固有浮力或安裝固有浮材,其浮材應不受海水、油類或石油製品之影響,浮材如裝置於救生艇殼之外部應以固有浮材為之。
救生艇泛水並與海相通時,應足以將救生艇連同艇上所有之屬具浮起。應按救生艇限載人數每人增備浮力等於二百八十頓之固有浮材。
每一拋繩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合理之準確度。
二、至少包括四條繩子,每條牽繩斷裂強度不得少於二千頓。
三、備有簡要之說明書,說明拋繩器之使用方法。
四、以手槍發射火箭者,其火箭,或火箭及繩成一整體之組合件應裝於防水箱內,另繩與火箭連同引燃設施應存放於抗風雨之容器內。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7 條
救生筏之下水裝置,應符合附件乙之二十之規範。但儲放位置之登乘及回收設施,不在此限。救生筏應具備能以手動操作將設備轉出之功能。下水裝置包含一個自動脫離鉤,能在下降時防止過早脫離,且能在救生筏浮於水面時予以脫離。
脫離鉤應具備處於負荷下脫離之能力,另加負荷脫離操控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與自動脫離功能之控制有所區別。
二、至少有二次分別動作予以操作。
三、脫離鉤受負荷一百五十公斤,需至少有六百頓且不超過七百頓之力量釋放該負荷,或提供同等適當保護裝置以免鉤之脫離。
四、其設計應能使船員在甲板上清楚目視,脫離機械裝置適當且完妥置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