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包括左列各項設施:
一、油含量計。
二、流量計系統。
三、船速指示設施。
四、油含量計之取樣系統。
五、計算及紀錄機組。
六、人工操作設施。
七、排洩控制設施。
非油輪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設施得予免備。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流量計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以量計排洩率之流量計,應裝置於排洩管路之垂直部分。但排洩管路之設計係經常充滿流出物者,得裝置於排洩管路之任何其他位置。
二、流量計應用之操作原則應適於船上大口徑管路之用。
三、流量計之量計範圍應適於在正常操作中可能遭遇之流率,必要時得使用兩種不同範圍之流量計,或限制操作流率範圍之代替裝置。
四、在流量計整個操作範圍內應具有正負百分之一○以內之精確度。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故障時,應可採取左列人工操作之方法及可以使用之資料:
一、油含量計:以目力觀測。
二、流量計:泵之特性等。
三、船速指示設施:主機之每分鐘迴轉數等。
四、計算設施:人工計算及人工紀錄。
五、排洩控制設施:人工操作各泵及閥。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系統之警報指示器,應儘可能裝置於貨油控制室及其他需要立即注意與採取行動之地點。
二、除准許之人工操作系統外,該系統之設計應無打開排洩至舷外之閥,但該偵測系統在正常操作狀況,其取樣點業已連接至該偵測系統者,不在此限。
三、該系統之設計裝置應使排洩口及取樣點之數量減至最少,同時其佈置應使在同一時間僅能由一取樣點排洩。
四、為同時排洩之目的,具有一條以上之管路者,其每一排洩管路應裝有一個油含量計及一個流量計。所有儀表並應連接至同一之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