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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附檔:
附表一:侵害人身自由之賠償基數表.PDF
附表二: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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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國家不法行為: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認定之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
三、被害者:指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者。
四、家屬:指已死亡之被害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
法定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