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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 1110181144 號函指
定內政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
機關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 1110196491 號令
發布第 2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 1125001671 號令發
布除第 2 條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