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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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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蠶室、蠶具及製種用具,應用下列消毒劑之一施
行消毒,並於半月前呈報商品檢驗局或各省市主管機關,如養蠶製種期中
發現傳染性病蠶時,除將罹病之蠶兒,蛹蛾隨時投入昇汞
水
或石灰
水
中,
或燒棄外,其所有器室必須再行消毒:
一、福爾馬林。
二、蟻酸醛氣體。
三、昇汞
水
。
四、蒸汽 (限於蠶具製種用具之消毒) 。
五、經政府特許之其他消毒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