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民事訴訟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民事訴訟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
民事訴訟
者,暫免繳納裁
判費。
前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經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後,法院得於必要
範圍內,命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不受
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免繳執行費。
災區臨時住宅住戶與出借機關簽訂之借住契約,於辦理公證時,免繳公證
費用。但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費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