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
行字第 0950000404B 號公告施行期限至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期滿當然廢
止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2007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3、17、17-1、19、22、23、33、34-1、35~37、46、50、51
、52-1、53、70、72、74-1、75 條條文;並增訂第 6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法院第 5 屆第 6 會期第 15 次
會議通過施行期限延長一年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2680 號令
增訂公布第 74-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8364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8、12、17、18、第二章第三節節名、20~26、3
2、36、37、47、50、53、66、69、70、72、73 條條文;增訂第 17-1
、17-2、20-1、20-2、21-1、29-1、32-1、33-1、34-1、50-1、52-1、
7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7、38~4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973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75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