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事項規定如下:
一、員工死亡公賻。
二、員工終身失能退休公濟。
三、員工眷屬喪葬補助。
四、員工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慰藉。
五、員工退休(職)資遣補助。
六、員工眷屬重病補助。
七、員工遭受重大災害補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參加互助共濟員工,遇有前條各款事故之一者,其公賻、公濟及慰藉金、補助費等核發標準,以互助人當月互助俸額所得,視其原因及參加互助共濟年資,依下列規定給予之:
一、死亡或終身失能退休者,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一。但自殺死亡者不予補助。
二、員工之父母與配偶喪葬各給二個互助俸額之補助費。
三、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視其情節輕重,給與五個至十二個互助俸額之慰藉金,其標準表如附表二。
四、退休(職)資遣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一。
五、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病住院醫療,一次醫療費用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上者,得申請補助百分之三十,同一員工每年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成年子女以仍在學現尚未婚、且無職業,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其因整容、整修(形)、自殺及非疾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及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均不予補助。
六、員工遭受重大災害之補助基準由互助共濟委員會視災情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定;其申請補助手續另定之。
員工死亡公賻金之領受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辦理,如無領受人時,得由原服務機關請領公賻金三分之一作為辦理喪葬費用,有餘時仍繳回併入基金存儲。
請領公賻、公濟金,應由死亡員工法定領受人或失能員工本人,填具申請書報由服務機關核轉互助共濟委員會審核。
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下列規定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
二、失能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日期起算。
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
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