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908700173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新名稱:警察人員互助
共濟辦法)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13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8110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內政部(82)台內警字第 827876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6、11、13、16、1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內政部(80)台內警字第 933028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 、10、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內政部(79)台內警字第 800837 號令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五日內政部警政署(74)警署人字第 42201 號
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警政署(71)警署人字第 46683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五日內政部警政署(69)警署人字第 28245 號
函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警政署(67)警署人字第 12677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62)警署人字第 488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