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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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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
權利
。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第 6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
權利
,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
權利
,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