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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8、46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及義務。
五、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遵守之公約。
七、風紀維持方法。
八、會議。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