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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人員報告表,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並核發退伍或結訓令:
一、因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訓)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二、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提前退伍員額者。
三、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無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