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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申請核發清除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
六、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
七、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
八、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九、公司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但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丙級清除許可證者免附。
十、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五、工程計畫說明書。
六、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廢棄物處理流程(含所產生污染物處理與排放)、設備及操作說明。
八、車輛進出口廢棄物磅秤設備(含地磅、電子式磅秤、吊磅或其他磅秤)設置規劃(含時間、重量、車號、駕駛員逐車紀錄及保存方式,並確保事後修改必留下修改紀錄之作業方式)。無法於廠區內設置磅秤設備者,得以鄰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設備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位進行過磅。
九、閉路電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錄影系統)配置計畫,不同管制類別錄影系統設置要求如附件二。
十、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應列出定稿本中與廢棄物處理及相關污染防治之內容、審查結論。
十一、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十二、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申請核發處理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同意設置文件。如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二)污染防治計畫書。
(三)廢棄物處理流程(含所產生污染物處理與排放)、設備及操作說明。
(四)廢棄物磅秤設備設置規劃。無法於廠區內設置磅秤設備者,得以鄰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設備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位進行過磅。
(五)錄影系統配置計畫。
六、建廠期間環境管理及定期監測報告。但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既有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屬於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免附建廠期間定期監測報告。
七、含廢棄物種類來源、操作、紀錄與統計及質量平衡之試運轉報告。試運轉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檢附處理後衍生廢棄物之檢測相關紀錄。
八、收受廢棄物之允收標準。
九、含檢測項目、方法、頻率、數量之收受廢棄物及產出資源化產品品管規劃。
十、含各清除車輛營運進出、貯存區與處理設施進料、出料、操作、控制、監控之運作管理紀錄規劃。
十一、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十二、有關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
十三、無法執行處理業務時,對其尚未處理完成之廢棄物處置計畫。
十四、自律切結聲明(如附件一)。
十五、以最終處置方式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檢附封場復育計畫。
十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