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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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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案當事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及日期。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19 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
性別
、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