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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40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9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