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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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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
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 (所) 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
、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或退學紀錄
) 、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大學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