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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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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如下:
一、護照號碼。
二、持照人中文姓名、外文姓名。
三、外文別名。
四、國籍。
五、有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
性別
。
七、出生日期。
八、出生地。
九、發照日期及效期截止日期。
一○、發照機關。
一一、駐外館處核發之普通護照,增列發照地。
一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及第九款之日期,以公元年代及國曆月、日記載。
第 12 條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護照,護照資料頁記載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應以戶籍資料為準。
無戶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應依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