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範圍與效力
本協議書為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The Australian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fice) 與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雙方基於瞭解
而建立之架構,供澳大利亞原子核科學與技術組織(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簡稱 ANSTO
)與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簡稱 NSC)經由此架構在雙方互相有利的中子束應用研究上合作
。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將委託 ANSTO 代表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執
行本協議書之項目。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則委託 NSC 代表臺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執行本協議書之項目。
第二項-目標
本協議書之廣義目標係建立架構容許 ANSTO 與 NSC 執行技術
合作。合作之技術目標為:
i)容許 NSC 之相關科學家在 ANSTO 的新原子核研究反應爐(
Replacement Research Reactor,簡稱 RRR)建置一高效率之
冷中子三軸式光譜儀(Cold Neutron Triple-Axis
Spectrometer,簡稱 CNTAS)。並在其建置完成後運作 CNTAS
及其周邊設備。
ii)容許 NSC 之相關科學家在 RRR 及澳大利亞高通量原子核反
應爐(High Flux Australian Reactor,簡稱 HIFAR)執行中
子束研究。
第三項-合作
合作活動將由 ANSTO 與 NSC 協商後進行,並著重於下列之互
利領域;即中子散射實驗及中子散射儀器之發展。其他領域之合
作則根據 ANSTO 及 NSC 之互相同意後隨時加入。合作活動之
種類包含科學資訊之交換、科學訪問、研討會(seminars)和研
習會(workshops) 及互相參與合作研究計劃。
本協議書之執行一部分將經由 ANSTO 與 NSC 之商業契約而達
成。
第四項-國科會之責任
A.提供冷中子三軸式光譜儀建置計劃之經費,有效的完成建置。
並預期於完成簽約後四年內完成運轉。
B.維護並管理冷中子三軸式 CNTAS 光譜儀之責任,提供經費予
CNTAS 運作所需之附屬設備。
C.於運轉後提供約四個人力以及當地行政支援的人力資源,以及
有效運用 CNTAS 的經費。
D.服從 ANSTO 所有的法令要求、運作程序及安全指示的規定。
第五項-澳大利亞原子核科學與技術組織之責任
A.提供高效能之冷中子束予 CNTAS,及有效運作 CNTAS 所需之
相關設施支援。
B.RRR 提供 70%儀器時間給與 NSC 相關科學家。本儀器時間可
以分配至 RRR 的所有其他中子束儀器,唯需經過科學同儕審
查。
C.提供 RRR 與布拉格研究所(Bragg Institute) 辦公處所之
辦公空間及使用設備、儀器及服務,俾供 NSC 所屬科學家執
行本協議書相關活動之需。
第六項-智慧財產權
本協議書之任何事項不可詮釋為處理或隱射含有關智慧財產權之
擁有及權利。該智慧財產係從執行合作研究之架構中之研究或者
從執行任何以成本回收為基礎之研究。智慧財產權及相屬權利之
擁有將於研究進行前以個案方式協商。
第七項-有效日期及期限
本協議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並適用於 CNTAS 之設計、建
構、取得,裝置及運轉,及運轉後第一個五年操作期間。本協議
書得經雙方同意後,每隔五年續約一次。
第八項-困難之解決
ANSTO 與 NSC 願意回應對方之要求,就該協議書之各項相關事
項協商,並願意在合作與互信之精神下互相參與投入,解決可能
產生的困難或誤解。
第九項-終止
本協議書僅得在雙方互相同意下終止之。
本協議書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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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楊進添 代表 孫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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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