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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洲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中子束應用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楊進添代表與澳大利亞 商工辦事處代表孫芳安簽署;並自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第一項-範圍與效力
本協議書為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The Australian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fice) 與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雙方基於瞭解
而建立之架構,供澳大利亞原子核科學與技術組織(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簡稱 ANSTO
)與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簡稱 NSC)經由此架構在雙方互相有利的中子束應用研究上合作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將委託 ANSTO 代表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執
行本協議書之項目。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則委託 NSC 代表臺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執行本協議書之項目。

第二項-目標
本協議書之廣義目標係建立架構容許 ANSTO 與 NSC 執行技術
合作。合作之技術目標為:
i)容許 NSC 之相關科學家在 ANSTO 的新原子核研究反應爐(
Replacement Research Reactor,簡稱 RRR)建置一高效率之
冷中子三軸式光譜儀(Cold Neutron Triple-Axis
Spectrometer,簡稱 CNTAS)。並在其建置完成後運作 CNTAS
及其周邊設備。
ii)容許 NSC 之相關科學家在 RRR 及澳大利亞高通量原子核反
應爐(High Flux Australian Reactor,簡稱 HIFAR)執行中
子束研究。

第三項-合作
合作活動將由 ANSTO 與 NSC 協商後進行,並著重於下列之互
利領域;即中子散射實驗及中子散射儀器之發展。其他領域之合
作則根據 ANSTO 及 NSC 之互相同意後隨時加入。合作活動之
種類包含科學資訊之交換、科學訪問、研討會(seminars)和研
習會(workshops) 及互相參與合作研究計劃。
本協議書之執行一部分將經由 ANSTO 與 NSC 之商業契約而達
成。

第四項-國科會之責任
A.提供冷中子三軸式光譜儀建置計劃之經費,有效的完成建置。
並預期於完成簽約後四年內完成運轉。
B.維護並管理冷中子三軸式 CNTAS 光譜儀之責任,提供經費予
CNTAS 運作所需之附屬設備。
C.於運轉後提供約四個人力以及當地行政支援的人力資源,以及
有效運用 CNTAS 的經費。
D.服從 ANSTO 所有的法令要求、運作程序及安全指示的規定。

第五項-澳大利亞原子核科學與技術組織之責任
A.提供高效能之冷中子束予 CNTAS,及有效運作 CNTAS 所需之
相關設施支援。
B.RRR 提供 70%儀器時間給與 NSC 相關科學家。本儀器時間可
以分配至 RRR 的所有其他中子束儀器,唯需經過科學同儕審
查。
C.提供 RRR 與布拉格研究所(Bragg Institute) 辦公處所之
辦公空間及使用設備、儀器及服務,俾供 NSC 所屬科學家執
行本協議書相關活動之需。

第六項-智慧財產權
本協議書之任何事項不可詮釋為處理或隱射含有關智慧財產權之
擁有及權利。該智慧財產係從執行合作研究之架構中之研究或者
從執行任何以成本回收為基礎之研究。智慧財產權及相屬權利之
擁有將於研究進行前以個案方式協商。

第七項-有效日期及期限
本協議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並適用於 CNTAS 之設計、建
構、取得,裝置及運轉,及運轉後第一個五年操作期間。本協議
書得經雙方同意後,每隔五年續約一次。

第八項-困難之解決
ANSTO 與 NSC 願意回應對方之要求,就該協議書之各項相關事
項協商,並願意在合作與互信之精神下互相參與投入,解決可能
產生的困難或誤解。

第九項-終止
本協議書僅得在雙方互相同意下終止之。
本協議書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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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楊進添 代表 孫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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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